在弱市環境下,基民更傾向于將分紅收益落袋為安。雖然監管細則出臺,但讓每家基金公司把分紅落到實處似乎并不容易。
本報上周報道了興業基金公司旗下的全球視野基金自2006年成立以來,就從未進行過分紅,而旗下的興業趨勢(凈值,檔案,基金吧)卻已經進行過多次分紅了。
記者致電興業基金公司,對于這個“奇怪”現象,公司本周給予了答復,稱在分紅問題上,對于不同的基金產品,結合市場情況,公司有不同的定位。例如興業可轉債基金,作為高分紅派息的穩健防守型品種,已累計分紅33次,每10份累計分紅14.66元。而根據興業全球(凈值,檔案,基金吧)視野《基金合同》中有關收益分配的條款,“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該基金未約定每年必須分紅。證監會此前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收益分配條款的審核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在設計帶有分紅條款的基金產品時,應當在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每次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王蕊表示:“每家基金公司的分紅政策都不同,以股票型基金為例,屬于增值型的基金,多數都傾向于以收益再投資最大程度地獲得增值收益,這類基金顯然是不愿意進行分紅的。”
“分紅權利應給投資者”
基金不愛分紅似乎已經成為基金行業的普遍問題。“基金契約上關于分紅條款的模糊定義,使得基金公司在制訂分紅方案時有相當大的自由度,可以在分紅時間、分紅金額、分紅次數上自由決定。遲分紅或不分紅并未明確違約,實際上是鉆了契約規定模糊的空子。”德圣基金研究中心首席分析師江賽春認為。
在他看來,“分紅事件”的意義在于“提醒我們關注基金行業中還存在著種種不規范的做法,可能損害持有人利益。這種漠視持有人利益的行為是應該被譴責的”。
王蕊告訴記者,投資者的需求不同,對分紅的要求也不同。從市場來看,基金公司的普遍做法是將分紅的權利拿在自己手中。而實際上,對于基金公司來說,在分紅一事上,最需要做的事情只是將分紅的權利下放給基金持有人。讓持有人根據自己的投資意愿來選擇分還是不分。“基金公司采用模糊概念來界定分紅,可能會引發持有人對其不信任。”
根據4月1日證監會發布的指引,規定“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對于這個新規,江賽春認為,基金公司分紅實施指引,規范了基金分紅中存在解釋不清的模糊條款。其核心就是兩條,一是明確可分紅的條件是基金財務報表上有可分配收益;二是在計算完財務年度報表后,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契約規定的分紅比例執行分紅。這兩條規定一出臺,基本上解決了分紅中的漏洞。
張遠忠在其4月21日的博客中撰文,從民事法律責任的角度說,如果這些“鐵公雞”損害了投資人的利益,投資人當然可以請求“鐵公雞”進行賠償。而且,“鐵公雞”的事實一旦查實,除了承擔民事責任外,是逃脫不了“行政責任”干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