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共六條,自2010年11月3日起施行。
依據司法解釋,凡是現行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以及普通紀念幣連同貴金屬紀念幣一概納入假幣犯罪的對象范圍。其中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司法解釋還規定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行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結合近一個時期的司法實踐,繼2000年發布《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一》)、2009年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之后、就審理假幣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制定的又一個重要司法文件。
說到制定《解釋二》的背景和意義,最高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假幣犯罪嚴重危害國家貨幣信用、金融安全、市場經濟秩序、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歷來是我國刑事打擊的重點。當前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假幣犯罪活動仍然持續高發,假幣犯罪手段更趨隱蔽,犯罪對象更趨多樣,且呈家族化、職業化、產業化發展趨勢,查處難度明顯增大,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明顯增多。
為有效遏制假幣犯罪活動的蔓延,自2009年初HD版假鈔事件發生后,公安機關于2009年1月開始在全國開展了為期10個月聲勢浩大的打擊假幣犯罪“09行動”。“09行動”期間,全國共破獲假幣犯罪案件368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5974名,繳獲假人民幣11.65億元,各項數據均逾2008年全年3倍以上。其間,人民法院也加大了對假幣犯罪的懲處力度,依法從嚴從快判處了一大批假幣犯罪分子。2009年全國法院共受理各類假幣犯罪案件1194件,較2008年上升9.6%;結案1054件,其中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重刑犯242人,較2008年上升32%。最高人民法院也進一步加強了審理假幣犯罪案件的宣傳指導工作,于2009年7月選擇了4件典型假幣犯罪案件通過中央各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布,并于2009年9月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了《關于嚴厲打擊假幣犯罪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公安司法機關高度認識假幣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始終把反假幣工作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抓緊抓好,并就假幣犯罪案件中的地域管轄、刑罰適用、公安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等問題明確了具體處理意見。但是,對于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其他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因涉及到性質認定以及與既有司法解釋沖突等問題,未能在《通知》中明確。鑒此,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解釋一》的基礎上,就假幣犯罪案件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再次制定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說,《解釋二》規定的問題,有些是司法實踐當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如偽造貨幣的具體理解、偽造停止流通貨幣的司法定性等;有些是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如制造真偽拼湊貨幣、偽造貴金屬紀念幣的司法處理等;有些是《解釋一》規定中存在局限的問題,如偽造境內不可兌換的境外貨幣的司法處理等。對這些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梳理研究,明確其處理意見,并對《解釋一》的相關規定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嚴密法網,有利于消除各種歧見,增進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打消司法疑慮,依法懲治新形勢下各種新型假幣犯罪;有利于從嚴打擊假幣犯罪,發揮刑事司法的震懾和預防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0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26號)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
第三條 出售、購買假幣或者明知是假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假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假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不足五千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五千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總面額不滿人民幣四千元或者幣量不足四百張(枚)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較輕情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于“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變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本解釋所稱“貨幣”是指可在國內市場流通或者兌換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
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1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98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和近一個時期的司法實踐,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仿照真貨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幣,冒充真幣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的“偽造貨幣”。
對真貨幣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處理,改變真幣形態、價值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的“變造貨幣”。
第二條 同時采用偽造和變造手段,制造真偽拼湊貨幣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以偽造貨幣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 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貨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境外貨幣犯罪的數額,按照案發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匯率中間價的境外貨幣,按照案發當日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第四條 以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為對象的假幣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假普通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面額計算;假貴金屬紀念幣犯罪的數額,以貴金屬紀念幣的初始發售價格計算。
第五條 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